时间: 2024-12-15 01:15:35 | 作者: 江南APP官方网站登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决定终止对海达光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核。
海达光能于2022年12月向证监会申请主板IPO,于2023年3月注册制平移至上交所,经历一轮问询。2024年9月30日,海达光能IPO因财务数据过期而中止,2024年10月21日撤回IPO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海达光能报告期内现金分红1.05亿元,而本次IPO拟补流1.1亿元。
公司主营业务为光伏组件玻璃、光伏建筑一体化用玻璃(BIPV)及其它特种玻璃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自公司设立以来,作为光伏行业技术变迁的亲历者,公司始终持续关注光伏行业前沿技术的发展,并以此作为公司内在技术研发的源动力,相应的配套研发光伏玻璃的深加工工艺与技术。经过近20年的行业深耕与经验沉淀,公司形成了16项发明专利、34项实用新型专利的知识产权体系,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是国家标准《建筑光伏组件用镀膜玻璃》(GB/T 41314-2022)起草单位之一,荣获了无锡市科学技术局颁发的“无锡市科学技术研发机构”以及“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定的“无锡市智能制造车间”、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评定的“准独角兽”、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荣誉称号。
光伏玻璃的品质直接决定了光伏组件的常规使用的寿命和发电效率。公司致力于做“更高效、更多附加值”的玻璃产品,所建立的业务体系核心要求之一即是能够持续输出品质稳定可靠的产品。自2008年始,公司持续取得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通过了SGS检验测试的机构的ROHS测试、SVHC测试。在此基础上,公司完成了全产线的连续自动化生产改造,实现了精细化生产管控,达到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的国家标准,并分别于2019年、2022年取得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被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纳入“2022年无锡市智能制造标杆名单”、被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心授予“江苏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
这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2,833.3333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277.78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朱全海直接持有公司31.11%的股份,同时通过海达集装箱厂间接持有公司13.31%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44.42%的股份,为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陆斌武持有公司31.09%的股份,朱丽娜持有公司8.00%的股份,朱光达持有公司5.33%的股份,其中,朱全海与朱丽娜、朱光达系父女、父子关系,朱全海与陆斌武系翁婿关系,陆斌武与朱丽娜系丈夫妻子的关系,朱全海、陆斌武、朱丽娜和朱光达合计控制公司88.84%的股份,且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过程中应当提前磋商并始终采取一致行动,各方磋商时若不能达成一致行动决定,应以朱全海的意见为准;此外,朱全海担任公司董事长,陆斌武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综上,朱全海、陆斌武、朱丽娜和朱光达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
公司这次发行上市申请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根据申报材料,企业主要原材料为玻璃原片,属于易碎物品,运输便利性较差,采购的主要是2.0mm和3.2mm型号,2019年至2022年6月,公司前五大主要供应商采购占比为68.31%、59.79%、61.89%和61.49%,集中度较高。
由上表可见,年采购额1,000万元以下的供应商较为分散,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采购额占比较高,占报告期内各年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5.87%、85.70%和91.09%,年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为公司主要供应商。
报告期内,随公司采购规模的扩大,公司与湖北亿钧耀能新材股份公司、安徽燕龙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金信玻璃等合作保持稳定并逐步加强,同时,主要供应商数量呈上涨的趋势,公司采购渠道越来越广。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稳定。随着产能扩大,公司持续不断的发展新的玻璃原片供应商,丰富合格供应商名录。2021年与常熟耀皮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建立了业务合作伙伴关系,2022年与荆州能耀新材有限公司、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武骏重庆光能有限公司和江苏苏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光伏玻璃生产企业建立了业务合作伙伴关系,2023年公司与北海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新福兴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等光伏玻璃生产企业建立了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公司生产光伏玻璃成品所需的玻璃原片供应充沛,采购渠道稳定。
发行人回复称,毛利率持续下降的根本原因是2020年毛利率属于行业高点,2021年之后毛利率下降属于向合理毛利率水平回归,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一致。另外,公司业务类型和产品结构变化对综合毛利率变动影响较大。
2020年至2023年,公司别的业务收入占比较小,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占据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99%,公司综合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主要经营业务毛利率的变动影响。
由上表可知,BIPV和其它特种玻璃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小,对主营业务毛利率影响较小,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主要受光伏组件玻璃业务毛利率波动影响。
(1)受市场波动影响,2020年毛利率属于行业高点,2021年之后逐渐回归至高点之前毛利率
由上图可知,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毛利率均同比大幅度增长,在2021年快速从高位回落,在2022年和2023年下滑幅度总体趋缓。
2020年至2023年,自营光伏组件玻璃收入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2.21%、75.34%、80.36%和73.76%,自营光伏组件玻璃毛利率变动是影响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的主要因素。
2019年至2023年,各型号自营光伏组件玻璃的销售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2019年至2023年,为配合下游光伏组件技术迭代,公司自营光伏组件玻璃的主流型号由单玻组件封装玻璃(3.2mm)升级为双玻组件封装玻璃(2.0mm),双玻组件封装玻璃(2.0mm)经历了导入期、爬坡期、成熟期,并叠加市场因素,毛利率变动较大。
委外、贸易业务受自身业务类型特点决定,毛利率低于自营光伏组件业务,并且在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2020年至2023年,公司自营光伏组件玻璃业务毛利率分别是26.30%、18.83%、16.24%和13.47%,受委外、贸易业务毛利率较低影响,公司光伏组件玻璃毛利率被拉低至24.02%、16.93%、14.30%和11.58%,同步拉低了公司综合毛利率。
综上,公司2020年以来毛利率持续下降受到市场波动、业务类型和产品结构变化多因素影响。
根据申报材料,企业存在现金流量表项目与其他报表项目或申报材料其他披露未能对应的情况。
对此,上交所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采购总额及应付款项变动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采购总额、应该支付的账款及存货的变化金额等的匹配性关系如下: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采购成本、应该支付的账款及存货的变化勾稽关系一致。
票据支付商品、劳务采购款对发行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影响较大,报告期各期分别为-26,617.55万元、-85,339.06万元和-133,780.35万元。
公司票据支付分为应收票据背书和应当支付的票据付款。其中应收票据背书不涉及现金流量变化,不确认其现金流出;应当支付的票据在办理时需要向银行缴付保证金,由于保证金不能随时用于支付,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因此,在以银行存款缴付保证金时现金流量发生明显的变化需要确认其现金流出,具体解决方法如下:
(1)银行存款缴付保证金,区分所开具应当支付的票据的用途,根据用途计入对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如“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
(2)票据到期后直接动用保证金支付票据款,不涉及现金流量变化,不确认现金流出。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各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采购总额的占比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分析发行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采购总额差异较大的合理性。
经比较,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各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均明显低于采购总额,发行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采购总额的占比介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不存在很明显异常。
4、发行人2022年因补充申报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缴纳税收滞纳金105.23万元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2022年因补充申报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缴纳税收滞纳金105.23万元。
2022年,发行人共缴纳税收滞纳金105.25万元,系补缴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及2019年度环境保护税加收的滞纳金。上述滞纳金的产生主要系发行人自查自纠后主动向税务部门补缴及根据财务报表审计数重新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所致,不存在主观恶意偷漏税情形。
为避免税务不规范行为再次发生,发行人加强完善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税务申报流程,健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究机制。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相关制度执行效果良好。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根据上述税收征管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缴纳税收滞纳金的情形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发行人已经全部补缴相关税款和缴纳税收滞纳金。根据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唐山市迁西县税务局、宿迁市泗阳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补缴相关税款并缴纳税收滞纳金的情形,但该等补缴税款和由此产生的税收滞纳金不属于税收行政处罚,不构成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